关于转发“开展2016年全市建筑节能
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
司技文[2016]01号
公司各项目监理机构:
根据“合肥市建委合建设〔2016〕37号《关于开展2016年全市建筑节能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要求,各项目监理机构应立即组织相关人员认真学习,严格按照通知要求组织开展自查自纠,对检查存在问题必须限期整改到位,充分做好迎接检查的各项准备工作。
附件:合建设〔2016〕37号
澳门新莆京app官网版下载
质量安全部
二○一六年八月二十五日
主题词:主题词:开展 建筑节能 专项检查
|
抄报(送):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总工、职能部门、监理管理部。
|
澳门新莆京app官网版下载
2014年9月20日印发
|
(共印10份)
|
关于开展2016年全市建筑节能专项
检查工作的通知
合建设〔2016〕37号
各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国务院令第530号)、《安徽省民用建筑节能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243号)、《关于组织开展2016年度全省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行动实施情况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建科函[2016]1607号)、《合肥市促进建筑节能发展若干规定》(市人民政府令160号)和《关于印发<2016年合肥市建筑市场、质量安全、勘察设计执法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合建 [2016]22号)等要求,进一步推进我市建筑节能及绿色建筑管理工作,经研究决定,市城乡建委将于2016 年9月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建筑节能专项监督检查。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检查目的
进一步增强各管理、建设等单位对城乡建设领域生态文明建设工作重要性的认识,督促建设各方主体落实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工程质量责任,总结推进、推广各建设项目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工作的经验与做法,查找工作中的不足并提出改进措施,规范建设各方责任主体建筑节能实施行为。
二、检查内容
㈠.各县(市)、区、开发区贯彻落实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有关政策法规、技术标准及结合辖区实际推进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工作的情况。
㈡.各县(市)、区、开发区以及建设工程各方责任主体落实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规划方案技术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专项审查、重大设计变更审查、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管理、建筑节能信息公示等工作开展情况;建制镇新建建筑工程执行建筑节能标准情况。
㈢.各县(市)、区、开发区推动绿色建筑发展情况,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强制推广政策执行情况,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开展情况。
㈣.各县(市)、区、开发区落实《关于印发<合肥市建筑节能技术与产品推广应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合建设[2015]7号)和《关于发布<合肥市建筑节能技术与产品推广、限制、禁止使用目录>(第一批)的公告》(合建设[2015]15号)的情况。
㈤.民用建筑能耗统计和《省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重点工作报表》及相关统计报表制度开展情况。
㈥.《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411)和《合肥市外墙保温工程质量管理暂行规定》(合建〔2013〕27号)的贯彻实施情况。
三、检查时间和组织方式
㈠.自查自纠阶段
各县(市)、区、开发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按本通知要求,立即对辖区内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情况开展全面检查,并形成自查自纠报告。自查自纠报告连同检查用表中附件2《在建工程汇总表》(含电子文件)于2016年9月10日前报送市城乡建委建筑节能与科技处。
㈡.集中检查阶段
1、成立以委分管领导为组长,委建筑节能与科技处、委质安处、市质监站、市建设监察大队等相关人员及专家为成员的检查组,对全市4县1市、4区、4个开发区和市区进行全面检查。
2、分别抽查各县(市)、区、开发区、市区新建建筑工程3个(包括绿色建筑项目1个,居住建筑项目1个、公共建筑项目1个,施工图设计文件检查、施工质量检查、节能门窗和保温材料检查统一在项目现场进行)。检查项目从提供的项目清单或工程现场随机抽取。
㈢.本次建筑节能专项检查自2016年9月中旬开始,具体检查方案及时间另行召开专题布置会。
四、有关要求
㈠.各县(市)、区、开发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按通知要求认真做好此次专项检查的各项准备工作,梳理辖区所有民用建筑节能在建工程,及时上报。对自查中发现的问题抓紧整改,确保落实到位。
㈡.各县(市)、区、开发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积极配合检查组做好迎检工作,督促受检项目建设单位做好检查所需材料准备在现场待查(包括全套施工图纸、节能计算书、施工资料、监理资料等),并通知设计、施工、监理、墙体保温系统与节能门窗供应商等各方责任主体有关人员做好现场检查配合工作。
五、检查结果处理
我委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并向全市通报,同时上报市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作为市政府对各地建筑节能目标考核评价的依据之一。对检查较好的单位在全市给予通报表扬;对检查结果差的单位将给予全市通报批评。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措施,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及技术标准强制性规定的工程项目,下发执法告知书,依法查处。
联系人:肖方初 62692775(传真) 电子邮箱:sjkjc@126.com
附件:1、《关于组织开展2016年度全省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行动实施情况
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建科函[2016]1607号)
2、在建工程汇总表
合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6年8月23日
关于组织开展2016年度全省建筑节能与绿色
建筑行动实施情况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
【信息来源:】【信息时间:2016-08-10 】【我要打印】【关闭】
建科函〔2016〕1607号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城乡建设委),广德、宿松县住房城乡建设委(局):
为贯彻落实《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安徽省民用建筑节能办法》、《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安徽省绿色建筑行动实施方案》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建筑产业现代化的指导意见》等要求,扎实推进全省建筑节能及绿色建筑工作,根据年度工作安排,决定组织开展2016年度全省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行动实施情况专项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目的
检查了解各地2016年度建筑节能、绿色建筑和建筑产业现代化工作进展,总结推广各地工作经验做法,查找工作不足并提出改进措施。
二、检查内容
㈠.建筑节能。各地贯彻落实国家及省民用建筑节能相关政策法规、技术标准以及结合本地实际推进建筑节能工作情况,重点检查新建建筑执行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可再生能源建筑规模化应用、公共建筑节能管理、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大气污染防治(建筑节能部分)等工作落实情况;2015年度专项检查发现问题和下发执法告知书项目整改情况。
㈡.绿色建筑。各地贯彻落实国家及省绿色建筑行动实施方案、相关技术标准以及结合本地实际推进绿色建筑工作情况,重点检查各地绿色建筑行动实施方案制定及实施情况;政府投资公共建筑、保障性住房以及单位面积超过2万平方米的大型公共建筑全面执行绿色建筑标准情况;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工作推进情况;绿色建筑示范项目和绿色生态示范城市(城区)建设情况;绿色建筑标准、技术、材料及产业等相关能力建设情况以及建筑产业现代化试点任务进展情况。
三、组织方式
㈠.各地自查。各地认真按照国家和省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相关政策法规和技术标准要求,参照本通知及附表1要求,于9月上旬前组织完成本市(含所属区、县及建制镇)的建筑节能各专项工作以及绿色建筑行动落实情况的自查工作。
㈡.省级检查。根据各市自查情况,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组织专家对各市开展专项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责令限期整改,对违反强制性条文的工程项目,将下发执法告知书并给予相应处罚。检查结果将对全社会进行通报,同时作为省政府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实施情况考核依据。(具体检查通知另行下发)
四、有关要求
各地在完成本地区自查的基础上,总结并撰写年度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自查报告,同时,认真组织填写《建筑节能基本情况统计表》、《绿色建筑基本情况统计表》、《建筑节能工作情况专项检查表》、《绿色建筑工作情况专项检查表》(详见附件2-5),于9月15日前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建筑节能与科技处。
联 系 人:程武剑 许康
联系方式:0551-62876425(兼传真) 62871220
附件:1.检查用表(参照)
2.建筑节能基本情况统计表
3.绿色建筑基本情况统计表
4.建筑节能工作情况专项检查表
5.绿色建筑工作情况专项检查表
2016年8月9日
建科函〔2016〕1607号附件1.doc
建科函〔2016〕1607号附件2.xls
建科函〔2016〕1607号附件3.xls
建科函〔2016〕1607号附件4.xls
建科函〔2016〕1607号附件5.xls
|